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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發文時間:2018-03-27 發布機構:滕政發〔2018〕16號

滕州市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

現將《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7日

滕州市屬國有企業重大事項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出資企業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及《山東省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滕州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資監管局)履行出資人職責企業,包括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和國有資本參股公司(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企業重大事項,是指對企業改革、發展及穩定產生重大影響,并需要依法依規向市政府或市國資監管局申報核準、備案和報告的事項。企業重大事項分為核準事項、備案事項和報告事項。核準事項分為市政府核準事項和市國資監管局核準事項。

第四條?必須經市國資監管局初審、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的企業重大事項。

(一)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

(二)轉讓企業國有產權致使政府不再擁有控股地位。

(三)發行股票或2000萬元以上的債券。

(四)500萬元以上重大投資事項(包括重大項目投資和股權投資事項)。

(五)向境外投資。

(六)對非國有企業、滕州境外非權屬企業的擔保。

(七)按規定應報市國資監管局初審、市政府核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五條?必須報市國資監管局審核批準后實施的企業重大事項。

(一)企業制定、修改公司章程。

(二)企業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三)滕州市內國有企業之間的擔保。

(四)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對外投資。

(五)企業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企業二級及以下全資或控股企業的投資、設立、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申請破產、國有股權變動。

(七)企業國有股權或凈值10萬元以上的國有資產處置(包括企業房產、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其他有形資產與無形資產的轉讓)。

(八)企業單筆1000萬元以上重大融資事項。

(九)企業管理者薪酬、工資分配辦法。

(十)購買小轎車;修建辦公樓、招待所等非生產性支出,單位價值30萬元以上或總額超過50萬元的。

(十一)企業對外捐贈。

(十二)企業資產損失和壞賬損失的處理。

(十三)低于評估價的資產轉讓。

(十四)企業新招錄員工。

(十五)按規定應報市國資監管局批準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六條?必須報市國資監管局審核備案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發展戰略規劃、年度生產經營計劃。

(二)企業投融資計劃、年度財務預算、決算。

(三)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依法產生的職工董事、監事。

(四)企業主營業務范圍改變。

(五)企業工資總額確定及分配方案調整。

(六)企業內部重大事項審計報告及年度審計報告。

(七)按規定應報市國資監管局備案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條?應當向市國資監管局報告的重大事項。

(一)企業資產被查封、凍結或者扣押。

(二)企業發生安全事故或者重大產品質量事故,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三)企業發生重大群體性事件或者惡性事件。

(四)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各種原因不能履行職責,或者因違規違紀被上級組織、紀檢部門處理、處分。

(五)企業產品被國外或者境外地區列入反傾銷、反補貼調查目錄。

(六)企業重大資產意外損毀。

(七)企業重大民事糾紛案件、重大行政處罰或訴訟案件。

(八)按規定應向市國資監管局報告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八條?本辦法第四、五、六、七條規定適用于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非委派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變動,及上述相關重大事項,由派出的國有股東代表或董事向市國資監管局報告。

第九條?企業上報核準、備案、報告的重大事項所需材料、格式、流程、批復時限等,由市國資監管局制定下發。

第十條?市國資監管局對出資企業重大事項履行核準,應當依法進行。

除法律、法規和其他文件另有規定外,市國資監管局核準時限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申報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規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或者內容。

(二)在規定時限內予以核準。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一條?企業對需核準的重大事項,應當按規定程序申報。

企業研究重大事項,應向市國資監管局溝通匯報,由企業黨組織、董事會做出決議。

市國資監管局依法核準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重大事項。國有資本參股公司重大事項請示,由國有股東代表或派出的董事按照市國資監管局的核準意見,在企業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

第十二條?企業對需審核備案的重大事項,應在依法做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申報備案。

市國資監管局對需審核備案的企業重大事項內容、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辦理審核備案,出具備案通知。不予備案的,應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企業對本辦法規定的報告事項,應當自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市國資監管局書面報告。安全事故、重大群體性事件等重大事項報告,時限要求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對應報市政府或市國資監管局核準或備案的重大事項,在接到核準或備案通知前,企業不得組織實施。對企業重大事項,派出財務總監和監事應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五條?市國資監管局建立企業重大事項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有關文件和資料。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股東代表或派出的董事、監事、財務總監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予以通報批評、撤銷決定、糾正錯誤、扣減年薪、降職、免職或解聘,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對重大事項未按規定申報審批、審核備案和報告。

(二)在本企業決策程序中,未按照市國資監管局回復意見依法、充分、完整表達意見,行使提案權、表決權。

(三)在報告中謊報、瞞報重要情況。

(四)出現損害國有出資人權益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企業重大事項管理納入企業經營業績考核管理。

市國資監管局每年對企業、國有股東代表或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執行本辦法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對其考核的重要內容。國有股東代表、派出董事、監事、財務總監如因違反本辦法規定被免職或解聘的,三年內不得重新選派。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市國資監管局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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