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滕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
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業事業單位:
《滕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4月15日
滕州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
和集體討論決定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規范行政執法行為,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山東省行政執法監督條例》和《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法律、法規、規章及《棗莊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執法機關)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重大行政許可、重大行政強制、重大行政征收等執法決定。
第三條??行政執法機關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決定前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提交本機關法制機構(以下簡稱“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審核同意后提請行政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
第四條?法制機構審核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必要時可以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情況,或者組織專家進行論證。
第二章??審核范圍
第五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包括:
(一)責令停產停業的;
(二)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
(三)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
(四)其他對當事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許可決定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舉行聽證的,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需要聽證并且涉及公共利益的;
(二)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
(三)其他對當事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強制決定包括:
(一)查封、扣押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財物,涉案面積300平方米以上或者涉案價值10萬元以上的;
(二)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的;
(三)凍結、劃撥存款、匯款的;
(四)強制拆除建筑物、構筑物的;
(五)其他對當事人或者社會公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
第八條?行政執法機關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對本辦法規定的審核范圍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后執行。
本辦法沒有明確的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類別,行政執法機關可以自行確定審核范圍,報市政府法制機構備案后執行。
第三章??法制審核程序
第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執法機構(以下簡稱“執法機構”)向本機關法制機構報送法制審核時,應當提供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聽證情況及說明案件情況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法制機構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全面審核下列內容:
(一)執法主體是否合法、是否具有管轄權,執法人員是否具有執法資格;
(二)行政相對人認定是否準確;
(三)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
(四)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五)執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行政執法裁量基準行使是否適當;
(七)違法行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機關;
(八)執法文書是否規范;
(九)需要進行審核的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法制機構審核后,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裁量適當,文書規范的,提出同意的審核意見;
(二)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需要補充有關證據,補正執法程序,完善執法文書的,提出具體審核意見,退回執法機構;
(三)認為擬作出的行政執法決定存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依據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裁量明顯不當等情形的,提出不同意的審核意見,并寫明理由。
第十二條??法制機構進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時應當出具法制審核意見書,并存入執法案卷。
第十三條??法制機構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送審材料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案件復雜的,經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個工作日。法律、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執法機構對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復核一次,復核仍未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序。
第四章??集體討論程序
第十五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是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法制機構審核通過后,應當提交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并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制度。
第十六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采用會議形式。會議由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或由主要負責人委托的分管負責人主持,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法制機構負責人、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和具體承辦執法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專家、法律顧問及相關業務科室負責人參加。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件有利害關系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回避由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決定。
第十七條??集體討論會議前由案件承辦執法人員將案件調查報告及其他相關材料分送各參會人員。
集體討論會議應遵守以下程序:
(一)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介紹案件的基本情況,包括案件事實、主要證據、程序、適用的法律和裁量權行使的情況及當事人的意見等;
(二)案件承辦機構負責人就案件的焦點問題進行分析,就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說明法律依據和理由,并提出傾向性的處理意見;
(三)法制機構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行使的裁量權是否適當等進行討論、審查,并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四)行政執法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就案件的事實是否屬實,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并實事求是發表意見;
(五)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表決,但具體承辦執法人員及列席人員不參與表決;
(六)參會人員核實討論記錄并簽署姓名。
第十八條??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提出意見。
具體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進行書面記錄,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筆錄。集體討論記錄同執法文書一并存入該案卷檔案。
第十九條??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應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者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最終行政執法決定。
第二十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經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集體討論形成決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第五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一條??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實行“誰承辦誰負責、誰審核誰負責、誰審批誰負責”的工作責任制。
第二十二條?執法機構在向法制機構報送材料時,應當真實客觀。因報送的材料虛假或者不齊備,造成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執法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法制機構進行法制審核時,應當嚴格履行職責,因玩忽職守、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法制機構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改變或者不采納本機關法制機構的審核意見,或者簽批未經審核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造成行政執法決定錯誤的,由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行政執法機關未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制度的,由市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六條??政府法制機構采取不定期抽查與定期評查的方式加大對執法機關案卷的檢查力度,發現問題及時通報和糾正。
第二十七條??政府法制機構在實施行政執法監督過程中,發現行政執法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嚴重違法的,應及時報請市政府約請該執法機關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談話。
第二十八條??行政執法機關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造成重大社會不良影響的,應當追究執法機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一)經復議機關決定撤銷、變更的;
(二)經人民法院審判予以撤銷、變更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訴、檢舉和控告,受理機關發現并認定確有錯誤的;
(四)通過其他途徑發現并認定是錯誤的。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7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