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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發文時間:2021-12-07 發布機構:


山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山東省知識產權促進條例》、《山東省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和《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知識產權工作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意見》等法規政策,加強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效發揮山東省知識產權(專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對自主創新的激勵、推動作用,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應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制度,按照公開透明、科學管理、注重實效、利于監督的原則,充分體現財政資金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省境內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有經常居所的個人(不含計劃單列市和外資及外資控股企業)。

第四條?各級地方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設立專項資金,并在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獎勵等工作方面給予優先支持,形成上下配套聯動機制,共同推動我省專利事業發展。

第二章?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第五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專利創造、運用、保護、服務和獎勵等。

第六條?專利創造,主要包括:

(一)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二)專利合作條約(即PCT)國際申請資助;

(三)國外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四)企業首件國內授權發明專利資助;

(五)企事業單位維持五年以上國內、外有效發明專利年費資助。

第七條?專利運用,主要包括:

(一)知識產權戰略實施與相關計劃推進;

(二)知識產權優勢培育;

(三)重大科技經濟活動知識產權評議;

(四)知識產權集聚區建設和專利導航產業發展。

第八條?專利保護,主要包括:

(一)專利保護專項行動的組織與實施;

(二)專利執法隊伍和基礎條件建設;

(三)涉外知識產權交流與合作;

(四)涉外專利維權與訴訟。

第九條?專利服務,主要包括:

(一)專利信息、維權、展示、交易等公共服務平臺建設及維護運行;

(二)專利信息傳播利用基地建設;

(三)專利知識宣傳普及和重大活動組織;

(四)企事業單位專利管理、服務和復合型人才的培訓。

第十條?專利獎勵,主要包括:

(一)獲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和山東省專利獎一、二、三等獎;

(二)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市、縣和園區;

(三)年獲授權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企業。

第三章?專項資金資助標準

第十一條?專利創造資助標準

(一)國內授權職務發明專利每件4000元;國內授權非職務發明專利每件2000元,已轉化實施的每件再資助2000元。

(二)專利合作條約(即PCT)國際申請,單位申請每件10000元、個人申請每件4000元。

(三)國外授權發明專利,單位每件每個國家20000元,個人申請每件10000元;對同一件發明創造在多個國家獲發明專利權的,最多按五個國家予以資助。

(四)企業首件國內授權發明專利,給予代理費、申請費全額資助(以實際發生費用票據為準),每件不超過10000元。已享受本條第一款資助的,只資助其差額部分。

(五)企事業單位維持五年以上、具有較好市場價值的國內外有效發明專利,擇優給予一定年費資助,每件不超過10000元。

(六)已享受中央財政專利相關資金資助的,省級不再資助。

第十二條?專利運用、保護和服務資助標準。由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年度相關工作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方案,并提出相應資金使用計劃,其具體資助標準按照相關要求及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執行。

第十三條?專利獎勵資助標準

(一)對獲中國專利金獎、優秀獎和獲山東省專利一、二、三等獎的,每項分別給予50萬元、10萬元和10萬元、5萬元、3萬元的獎勵。

省專利一、二、三等獎,每屆獎勵數量分別不超過10項、20項、60項。對同一項目在同一評選年度內,同時獲得國家和省專利獎的,不重復獎勵。

(二)對省級以上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市、縣和園區,將根據其當年國內發明專利申請量、增長幅度、電子申請率等指標的綜合測評結果,擇優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

(三)對年獲授權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企業,擇優給予2-10萬元的獎勵。

第四章?專項資金申報與審批

第十四條?專利創造部分

(一)需提供的資料。應填寫《山東省專利創造資助資金申報表》(2份),單位應提供機構代碼和法人證明,個人應提供身份證明,并分別提供下列資料:

1. 國內發明專利證書或發明專利授權通知書和證書登記費繳費收據;非職務授權發明專利已轉化實施的,應提供轉化實施、技術轉讓、技術許可合同等有關證明材料;

2. 國家知識產權局作為受理局出具的PCT國際申請日、申請號受理通知書和繳費通知、繳費證明;

3. 國外發明專利證書及相關費用證明;

4. 國內發明專利證書及專利代理費、申請費、實審費、證書登記費繳費收據;

5. 發明專利證書及相關年費繳費收據。

以上資料均為復印件,單位申請應在復印件背面加蓋單位財務公章、個人應簽字。

(二)受理與審批。由設區的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初審、匯總,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批、兌付。

第十五條?專利獎勵部分

(一)對獲國家或省專利獎的獎勵,由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山東省專利獎勵資金申報表》(2份),經審核后,由省知識產權局組織實施獎勵。

(二)對獲得知識產權試點示范市、縣和園區的獎勵,由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山東省專利獎勵資金申報表》。

(三)對年獲授權發明專利20件以上的企業獎勵,由單位提出申請,并填寫《山東省專利獎勵資金申報表》,同時提供下列資料:

1. 有關發明專利明細表;

2. 有關發明專利證書或發明專利授權通知書和證書登記費繳費收據(加蓋單位財務公章的復印件)。

(四)受理與審批。由設區的市知識產權局負責受理、初審、匯總,省知識產權局負責審批、實施獎勵。

第五章?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省知識產權局根據專利事業發展規劃,提出年度資金使用計劃,并負責編制年度專項資金使用和效益情況報告,報省財政廳備案。省財政廳負責審批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并會同有關部門對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十七條?受到專項資金資助和支持的單位,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管理,實行專款專用、獨立核算,確保發揮最大效益。

第十八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據。對弄虛作假、騙取資助資金的,一經發現,全額追回已資助的資金,且三年內不再享受該專項資金資助,情節嚴重的,將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六章??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暫行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山東省專利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魯財教〔20093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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