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國務院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規(guī)定,印發(fā)了《關于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fā)〔2014〕47號,以下簡稱“國發(fā)47號文”),我省為積極貫徹執(zhí)行,在此基礎上,結合我省實際特點,由省政府出臺《關于貫徹落實國發(fā)〔2014〕47號文件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魯政發(fā)〔2015〕5號,以下簡稱“魯政發(fā)5號文”),明確了全省目標任務,增加救助內容,規(guī)范審批程序等,主要體現在: 一、明確任務目標
臨時救助制度以解決城鄉(xiāng)群眾突發(fā)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問題為目標,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鼓勵社會參與,增強救助時效,補“短板”、掃“盲區(qū)”,堅持應救盡救、適度救助、公開公正、制度銜接、資源統籌的原則,編實織密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安全網,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國發(fā)47號文要求,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臨時救助工作,衛(wèi)生計生、教育、住房城鄉(xiāng)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等部門要主動配合,密切協作。魯政發(fā)5號文強調,在2015年年底前,全省各市、縣(市、區(qū))政府要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健全臨時救助制度,研究制定操作性強的具體辦法和措施,督促指導基層開展臨時救助工作。
二、規(guī)范臨時救助內容
救助內容主要從救助對象、救助時效、救助方式、救助標準及救助平臺等五個方面進行規(guī)范明確。
(一)擴寬了救助對象。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fā)事件、意外傷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暫時仍有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的救助。
國發(fā)47號文指出,對家庭對象、個人對象和因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wèi)生、社會安全等突發(fā)公共事件等歸屬救助范圍。魯政發(fā)5號文在此基礎上,結合《山東省社會救助辦法》,把因重病、溺水、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以及因患病、普通高等教育入學、物價上漲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全部納入救助范圍。
(二)規(guī)范救助程序,提高時效。申請受理分依申請受理和主動發(fā)現受理。依申請受理,由本人或委托人向當地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申請受理,外來人口可向縣級人民政府設立的救助管理機構或縣級民政部門申請救助。主動發(fā)現受理,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公安、城管等單位部門在發(fā)現有急需救助的情況,應主動采取必要措施,幫助其脫離困境。
審核審批應通過民主評議、張榜公示后,由縣級民政部門審批,并及時反饋審批意見。對將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或嚴重后果的,應先行救助,緊急情況解除之后,再補齊手續(xù)。魯政發(fā)5號文規(guī)定,一般審核審批程序要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于情況緊急的應在24小時內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補齊相關手續(xù)。
(三)救助方式多樣化。全面推行臨時救助金社會化發(fā)放,按照財政直接支付個人賬戶,必要時,可直接發(fā)放現金。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fā)放實物予以救助,并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執(zhí)行。對不能解決困難的,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并組織引導社會力量、慈善機構和愛心人士等參與定向捐助、幫扶。
(四)合理制定救助標準。臨時救助標準要與當地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適應,要根據救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統籌考慮其他社會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合理確定臨時救助標準,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魯政發(fā)5號文強調,對于難以維持基本生活的臨時困難家庭,按照家庭人口數量給予救助,每人救助金額參照當地城鄉(xiāng)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確定,救助期限一般為3個月,最長不超過6個月。對于遭遇重大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但具有一定生活條件基礎的臨時困難家庭,可視困難情況以家庭為單位給予一次性撫慰性救助。
(五)建立救助平臺,完善機制。魯政發(fā)5號文規(guī)定,各市要設立“12349”社會救助熱線,實現窗口救助和熱線救助相結合。要依托鄉(xiāng)鎮(zhèn)政府(街道辦事處)政務大廳、辦事大廳等,建立健全“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統一設立標識為“民政救助”的申請受理窗口,建立受理、分辦、轉辦、結果反饋流程,明確辦理時限和要求,跟蹤辦理結果。
三、加強制度銜接,強化保障措施
各地要加強臨時救助與其他社會救助制度的銜接,確保符合各項社會救助條件的家庭和個人都能得到及時救助。2015年年底前全面建立規(guī)范高效的“救急難”工作機制,建立快速響應機制和工作預案,建立起全方位、多層次的主動發(fā)現機制,確保第一時間采取救助、幫扶、疏導和監(jiān)護干預措施。強化臨時救助制度實施的保障措施,一要建立健全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配合、社會參與的社會救助工作機制,將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工作列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考核結果納入政府領導班子和相關領導干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作為干部選拔任用、管理監(jiān)督的重要依據。二要各級政府要多渠道籌集臨時救助資金,財政部門要將臨時救助資金列入年度預算,保障臨時救助工作開展。慈善捐贈資金可以列支用于臨時救助。城鄉(xiāng)低保資金有結余的地方,可安排部分資金用于低保對象的臨時救助支出。三要民政部門履行主管職責,統籌協調,其他社會救助部門各司其職,積極配合,完善責任追究制度,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對出現嚴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四要加強臨時救助資金管理,防止資金隨意發(fā)放、優(yōu)親厚友、暗箱操作等現象發(fā)生,同時,杜絕資金不落實、救助不及時等失職瀆職行為;對引發(fā)嚴重后果或造成不良影響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