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申辦《動物診療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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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23-01-30 14:41:48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辦理《動物診療許可證》應向行政審批部門提出申請,滿足下列條件。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第六條: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固定的動物診療場所,且動物診療場所使用面積符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
(二)動物診療場所選址距離動物飼養場、動物屠宰加工場所、經營動物的集貿市場不少于二百米;
(三)動物診療場所設有獨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設在居民住宅樓內或者院內,不得與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戶共用通道;
(四)具有布局合理的診療室、隔離室、藥房等功能區;
(五)具有診斷、消毒、冷藏、常規化驗、污水處理等器械設備;
(六)具有診療廢棄物暫存處理設施,并委托專業處理機構處理;
(七)具有染疫或者疑似染疫動物的隔離控制措施及設施設備;
(八)具有與動物診療活動相適應的執業獸醫;
(九)具有完善的診療服務、疫情報告、衛生安全防護、消毒、隔離、診療廢棄物暫存、獸醫器械、獸醫處方、藥物和無害化處理等管理制度。
第七條? 動物診所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一名以上執業獸醫師;
(二)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
第八條? 動物醫院除具備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三名以上執業獸醫師;
(二)具有X光機或者B超等器械設備;
(三)具有布局合理的手術室和手術設備。
除前款規定的動物醫院外,其他動物診療機構不得從事動物顱腔、胸腔和腹腔手術。
動物診療機構依法取得《動物診療許可證》后,由市農業農村部門進行監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