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滕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等五項制度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滕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滕州市政府公文公開屬性認定與公開制度》《滕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公開制度》《滕州市公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等列席政府會議制度》《滕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滕州市政府信息發布協調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證行政機關發布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簡稱《條例》和《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各鎮(街)人民政府(辦事處)和市政府部門要按照《條例》和《辦法》的要求,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協調渠道。
第四條 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應當遵循及時、準確、一致、便民的原則,提高辦事效率,提供優質服務。
第五條 行政機關應當遵循“誰制作、誰公開,誰保存、誰公開”的原則,在自身職責范圍內發布政府信息。
行政機關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上蓋章、署名的行政機關均負有公開政府信息的義務。
行政機關依據職權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發布主體有明確具體規定的,從其規定。
負有公開義務的行政機關被撤銷、發生變更的,由承接其職責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被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的職責不再由其他行政機關承接的,由決定撤銷、變更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制作、獲取或保存的政府信息,由設立該議事協調機構、臨時機構的行政機關公開。
第六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其中一個行政機關公開該政府信息前,應當與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進行溝通協調、確認,保證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七條 屬于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在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八條 對于兩個以上行政機關聯合發文產生的政府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向其中任何一個行政機關申請獲取該政府信息。
第九條 屬于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的,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征求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條 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機關發出的征求意見公文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公開政府信息的名稱和文號、內容描述、產生日期、發布機構等基本情況;
2.需溝通協調的事項;
3.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和依據;
4.其他內容。
第十一條 被征求意見的行政機關應在收到書面征求意見公文后5個工作日內向擬公開政府信息機關提出書面函復意見。5個工作日內不答復的,視為同意擬公開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意見。
第十二條 政府信息涉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不同行政機關之間對是否公開的政府信息存在不同意見的,由擬發布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請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協調解決。
第十三條 應與其他行政機關溝通協調后再發布,而未溝通協調、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應該承擔相應責任,并應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消除不良后果。
其他行政機關可以向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提出異議,并將相關情況報告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造成嚴重后果和不良社會影響的,由其主管機關依照《條例》和《辦法》等有關法規和規定予以處理:
1.擅自發布信息,并拒絕其他行政機關的異議,不采取補救措施的;
2.應當進行信息發布協調而未經協調直接發布信息的;
3.就信息發布協調達成一致后,仍然不按照協調意見發布信息的;
4.相關行政機關應當發現其他行政機關擅自發布信息而不提出異議的;
5.其他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的政府信息發布協調,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 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的信息發布協調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滕州市政府公文公開屬性認定與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公文公開工作,推進政府信息公開依法有序推進,根據《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43號)和《棗莊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當前政務公開工作的通知》(棗政辦發〔2018〕23號)關于嚴格落實公文公開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文范圍。本通知所稱公文是指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規范體式的文書,包括決議、決定、命令(令)、公報、公告、通告、意見、通知、通報、報告、請示、批復、議案、函、紀要。
第三條 公開屬性種類。公文的公開屬性包括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不予公開三種。
第四條 公開屬性標示。在文件呈批表上設立公開屬性欄目,注明公開屬性;公文正式印發時,在正文上明確標注公開屬性。
第五條 公開屬性確定原則。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的,需要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者參與的,以及反映機關機構設置、職能、辦事程序等情況的公文,除依法規定不予公開的外,應當確定為主動公開屬性;
(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內部信息的,涉及行政執法,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危及他人合法權益的,以及法律、法規、規章等禁止公開的公文,屬于未定事項的請示和報告、不同部門之間溝通商洽工作的函、尚在討論中的會議紀要,應當確定為不予公開屬性;
(三)系統內的一般工作通知、會議通知等,可確定為依申請公開屬性;
(四)其他公文可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公開屬性。
第六條 公開屬性認定。按照“誰起草、誰認定,誰公開、誰負責”的要求,在公文產生的過程中同步認定其公開屬性,隨公文一并報批。公文的草擬部門在完成公文草擬同時,應當根據公文的內容,在文件呈批表的公開屬性欄目注明認定的公開屬性;擬不予公開的,應當依法依規注明不予公開的理由。下級政府、政府各部門上報的文件呈批表沒有明確公開屬性建議的,或者沒有說明不予公開理由的,負責收辦的本級政府辦公室可按規定予以退文。
第七條 公開屬性審核與確定。公文審核機構在審核公文時,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審核草擬部門認定的公開屬性是否準確,不予公開的理由是否充分。審核機構認為草擬部門認定的公開屬性不符合要求的,可以商請草擬部門重新確定公開屬性;協商不一致的,可以提出審核意見,由公文簽發人確定。公文簽發人在簽發公文時,有權最終確定其公開屬性。
對于聯合發文,主辦機關應當與各聯合發文機關協商確定公文公開屬性;公文簽發后,將其公開屬性反饋給其他聯合發文機關。
第八條 市政府辦公室負責對公文類政府信息公開情況進行抽查。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不按規定的范圍、程序和期限公開政府信息,或違反保密審查程序造成泄密事件的,要對相關部門、單位的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滕州市政府常務會議公開制度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山東省委辦公廳、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辦發〔2016〕43 號)精神,進一步推進政府決策公開,根據《滕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決策預公開。提請市政府常務會議安排部署、研究討論的議題,主辦部門應在會前充分研究論證、溝通協商和征求意見。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預公開制度。決策事項主辦部門應當按照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擬定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并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重大行政決策,在提交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之前,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事項主辦部門要向社會公布決策草案、決策依據,通過政府網站、政務微信微博、報紙等媒體以及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預公開征求意見。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一般不少于 20 日,法律、法規、規章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
決策草案公布后,決策事項主辦單位可以根據重大行政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以座談會、協商會、民意調查等方式,聽取公眾意見。
第三條 列席會議。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市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確定會議列席人員。可安排有關市政府部門單位和鎮(街)政府(辦事處)主要負責同志列席,邀請市委有關部門單位、群團組織等負責同志列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社會廣泛知曉的決策,由決策事項主辦單位提出,可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眾代表、利益相關方等人員列席。滕州日報社、信息化服務中心、廣播影視總臺等媒體記者列席會議。
第四條 決策結果公開。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制定的政策,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及時進行發布和解讀。決策結果公開由市政府辦公室牽頭落實,按程序審核后通過報社、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媒體向社會公開。有關政策解讀由決策事項主辦部門負責落實。
第五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滕州市公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等列席政府會議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進政府決策、執行、管理、服務、結果公開(以下統稱“五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根據《滕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指的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公眾代表、媒體記者以及與制定政策相關的利益方等人員中選取。
第三條 本制度所指政府會議包括政府常務會議、部門辦公會議。
涉及下列議題的政府決策會議,可邀請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
(一)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決策事項;
(二)制定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長遠規劃(草案)、年度計劃;
(三)編制各類總體規劃、重要區域規劃和專項規劃;
(四)編制財政預決算(草案)、重大財政資金安排;
(五)研究政府重大投資項目和重大國有資產處置事項;
(六)制定資源開發利用、環境保護、勞動就業、社會保障、人口、教育、醫療衛生、食品藥品安全、住房建設、安全生產、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確定和調整政府定價的重要商品、服務價格;
(八)制定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九)其他有必要邀請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的政府決策會議。
第四條 列席會議的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人數與名單由主辦單位提出,由參會的主要負責人確定人選。
第五條 列席會議的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須具備如下條件:
(一)具備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綜合素質,有一定的參政議政能力和較高的參政議政熱情;
(二)善于建言,有一定的群眾基礎,能夠代表廣大群眾的意愿;
(三)遵紀守法,無不良行為記錄,具有相應的民主政治權利。
第六條 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的權利:
(一)對擬決策事項開展調查研究,搜集社會各方的意見建議;
(二)就擬決策的內容、理由、依據等相關資料向會議籌備機關進行咨詢;
(三)會上有權要求發表意見。
第七條 安排群眾代表、利益相關方代表列席的會議,市政府辦公室應提前3日將會議召開時間、地點和議題,通知列席代表。
第八條 列席代表對會議議題的意見和建議,可以在會前或會后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室反映,由市政府辦公室進行歸納整理。市政府辦公室對代表意見采納情況和會議決定情況,以書面形式告知列席會議的代表。
第九條 主動做好政策解讀。市政府會議議定的重大決策事項,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要在3個工作日內在政府網站和媒體向社會進行公開解讀。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
滕州市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山東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以下分別簡稱《保密法》《條例》《辦法》)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滕州市各級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在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工作。
第三條 各級行政機關應依照《保密法》《條例》《辦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先行保密審查,防止保密審查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脫節。
第四條 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應當遵循“誰起草誰審查、誰審查誰負責”“先審查、后公開”和“一事一審”的原則。
第五條 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各級行政機關應當明確本單位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工作機構,具體履行審查職責,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
第六條 保密審查工作機構接到信息審查申請后,原則上應在 1 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確認的意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機關信息提供部門根據擬公開的信息填寫《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表》,明確發布形式,報保密審查工作機構進行保密審查。
(二)保密審查工作機構按照保密審查要求,對信息提供部門擬公開信息進行保密審查,提出“同意公開”“不同意公開”等審查意見,報主管領導批準。對保密審查不同意公開的政府信息,審查工作機構應說明依據和理由。
主管領導對保密審查意見不予批準的,由保密審查工作機構重新提出審查意見后,再報主管領導批準。
(三)經主管領導批準同意后,信息提供部門按照審查意見對擬公開信息進行公開或不予公開處置。
(四)保密審查記錄以《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表》形式保存備查。
(五)政府網站管理部門要建立政府信息發布登記制度,做好相應記錄備查。
第七條 不同行政機關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擬公開時,應由主辦的機關負責公開前的保密審查,并以書面形式征求其他機關單位意見,形成共同審查意見后,按照意見對信息進行相應處置。
第八條 各級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屬于主管業務方面的,應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報;其他方面的事項,應向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
有關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受理并審查后,逐級上報有確定權限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或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 各級行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國家保密范圍和定密規定,明確標識為“秘密”“機密”“絕密”的信息;
(二)雖未標識,但內容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開后可能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信息。
第十條 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經權利人(第三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開。
已確定為國家秘密但符合法定解密條件并擬公開的政府信息,應在保密審查確認能夠公開后,按保密規定辦理解密手續,再予以公開。有關解密情況應及時報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擬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內容的,按照有關規定采取刪除、變更等方式進行非密處理,公開后不會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經保密審查后可予以公開。
第十一條 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對同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保密審查進行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應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泄密的,有關部門應組織查處。
第十二條 對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審查制度的行政機關,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有關責任人依法問責和處分。
第十三條 行政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嚴肅問責,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擬公開的信息審查不當,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信息發布審批人、提供信息部門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二)保密審查機構未履行保密審查職責,造成泄密的,應追究保密審查機構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 行政機關應將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納入本單位、本系統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將信息發布保密審查納入保密工作目標管理考核內容。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發布政府信息的保密審查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十六條 教育文化、醫療衛生、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通信、郵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其信息發布的保密審查,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