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滕州市城市公交企業客運成本規制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滕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
《滕州市城市公交企業客運成本規制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滕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8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滕 州 市
城市公交企業客運成本規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和省、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建立健全公交企業成本費用審計與評價制度,實現對公交企業成本費用的規范統一管控,形成合法合規、有理有據、公開公平的公交成本規制和運營補貼機制,保障我市公交體系健康運營和可持續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成本規制,是指通過建立公交運營單位成本標準,合理界定公交企業成本范圍,審核評價公交經營狀況,促進企業成本控制,為規范核定公交運營補貼提供可靠依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范圍為滕州城區范圍內公交。公交企業按照行業管理規定依法運營,擅自新辟、延長或變更的公交線路,不作為成本規制對象。
第二章 ?成本規制原則
第四條 ?公交企業成本規制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性。納入規制管理的各項成本費用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按規定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法原始憑證。不符合法規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等規定的費用,不得納入成本規制范圍。
(二)相關性。納入規制管理范圍的各項成本費用,應與公交運營過程直接相關或間接相關。與公交運營過程無關的費用,不得納入成本規制范圍。
(三)合理性。納入規制管理范圍的各項成本費用應按合理方法核算,影響成本規制的主要技術、經濟指標應符合公交行業標準或公允水平。
(四)激勵性。成本規制引入激勵與約束機制,引導公交企業在保障運營安全與服務質量的基礎上,主動優化調度管理,強化成本控制,挖潛節能降耗。
第五條 ?公交運營企業應建立以單車成本核算為基礎的分線路核算制度,健全原材料、機物料購進及使用情況工作臺帳,完整記錄并準確核算車輛運營維護的成本費用數據。
第六條 ?對公交企業的成本費用,應以年度審計報告為基礎,科學分析評價公交企業標準運營成本與實際運營成本的差異,在標準成本基礎上適當核定成本利潤率。
第三章 ?公交收入規制
第七條 ?公交規制營業總收入,包括公交營運收入,以及公交相關附屬業務凈收益,含附營廣告、車輛包租、場站租賃、維修加油、資產處置等凈收益;
第八條 ?公交專項補貼收入,包括中央燃油補貼資金、新能源車輛推廣補貼資金、新能源公交車輛運營補貼資金,以及其他各種上級專項資金。
第四章 ?成本費用項目
第九條 ?公交企業成本費用由人工成本、直接運營成本、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組成。
(一)人工成本,指公交企業支付給公交車輛駕駛員、乘務員、管理人員、維修服務及后勤保障等全部在崗職工的各類工資性費用,包括工資、社會保障費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
1.工資總額,指公交企業支付給在崗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計時或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社會保障及福利費等,指公交企業根據在崗職工工資總額和規定比例提取繳納的“五險一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和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
(二)直接運營成本,指公交運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車輛運營直接相關的成本費用,包括:
1.燃料及動力費,指公交車輛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正常消耗的天然氣、汽油、柴油、電力等各項燃料及動力費支出。
2.輪胎消耗費,指公交車輛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正常發生的輪胎更新、翻新、補修等費用支出。
3.固定資產折舊費,指公交企業用于運營的公交車輛、停車場、修理廠房及其他與運營管理相關的設施、設備、器具、工具等固定資產,按規定年限和方法計提的折舊額。
4.維修費,指公交企業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正常發生的公交車輛、停車場、修理廠房以及其他與生產運營有關的設施、設備等的大修理和日常維護保養等費用支出。
5.保險費,指公交企業為駕駛員、第三方及運營車輛等支付的各種商業保險費用。
6.事故損失費,指未足額保險的合理事故損失費。
7.安全生產費,指公交企業按規定標準提取的用于安全生產方面的費用。
8.租賃費,指公交企業為車輛運營維護租用的場地、設施、設備等費用。
9.智能交通費,指公交企業用于智能交通管理系統及交通一卡通收費系統等設備購置、運營和維護等費用。
10.運營業務費,指公交企業發生于車場或車隊層面直接用于車輛運營的水電費、電話費、勞動保護費、采暖費及其他零星支出等。
(三)期間費用,指公交企業為組織和管理公交車輛運營活動而發生的管理費用、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指公交企業在公司層面為組織管理公交運營活動而發生的除管理人員工資以外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黨組織工作經費、會議費、辦公費、水電費、差旅費、招待費、印刷費、采暖費、審計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無形資產攤銷等費用。
2.財務費用,指公交企業為籌集公交車輛購置、公交基礎設施建設和保障正常運營所需資金所產生的融資費用,包括企業營運期間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及其他融資費用。
(四)稅金及附加,指公交企業為公交運營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等。
(五)營業外支出,指固定資產報廢凈損失等與公交運營相關的支出,不包括與公交運營無關的支出,如固定資產盤虧、毀損和出售的凈損失等。
第五章 ?成本費用項目規制
第十條 ?主要成本項目浮動范圍設置。燃料及動力用量、營運車輛修理費、輪胎消耗費等公交運營主要成本項目,以使用年限3年或行駛里程20萬公里劃線,線前按5%、線后按10%浮動計算。實際發生數超過浮動范圍上限的,按浮動范圍上限計入規制成本;實際發生數在浮動范圍之內的,按實際發生數計入規制成本;實際發生數低于浮動范圍下限的,按浮動范圍下限計入規制成本,即其差額部分100%作為節能降耗獎勵補貼給公交企業。
第十一條 ?企業財務會計制度明確標準的成本項目,只確定標準值,不設置浮動范圍。實際發生數超過標準值的,按標準值計入規制成本,實際發生數小于標準值的,按實際發生數計入規制成本。
對于國家政策或部門規章中明確有成本費用列支或補貼標準的,按有關政策規章執行。
第十二條 ?成本費用項目具體規制。
(一)人員定員及結構規制。公交在崗職工定員標準應參照公交行業公認標準,結合本地實際公交線路配車數、運行間隔、運營時間等要求,科學計算線路及班組配車系數,并以核準的線路正常投入運營車輛數為依據,核定人員配比標準值。
1.駕駛員人車比。城區線路1.3∶1。
2.管理和維修輔助等人員綜合人車比。城區線路0.6∶1。在崗職工人數超過定員標準值的,按定員標準值核定;低于定員標準值的,按實際人數確定;實際各類人員比例達不到上述標準的,按實際各類人員比例計算職工人數。
(二)工資總額規制。規制工資總額按照公交企業人員實有人員及結構規制,以上一年度工資實際發放數乘以上一年度社會工資增長率核定,工資上線標準為統計部門發布的上一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額乘以平均增長率。工資總額規制不作為企業內部制定工資分配方案標準。企業年度實際發生的工資總額低于規制工資總額的,按實際發生工資總額列入規制成本,其差額部分的30%作為節支獎勵補貼給公交企業。
(三)“五險一金”規制。“五險一金”的計提基數按核定的相應工資水平及企業應負擔繳費比例確定,成本規制值按企業實有人員的實際繳納數計算。
(四)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及工會經費規制。計提基數分別按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計提比例和相應工資水平確定,在計提額度內按照規定的用途據實列支。
(五)燃料動力用量規制。根據車輛消耗定額,參照公交企業前三年加權平均千公里消耗水平,對標公交行業平均消耗標準確定。前3年或20萬公里前,允許在標準值上下5%范圍內浮動;3年后或20萬公里后,允許在標準值上下 10%范圍內浮動。
(六)修理費及輪胎消耗費規制。營運車輛修理費、輪胎消耗費等,以公交行業前三年加權平均千公里水平為基數,對標公交行業平均消耗標準,同時考慮車輛使用年限、行駛里程和CPI指數變動因素影響核定。純電動車電瓶更換維護費用經審定后據實列支。
(七)固定資產折舊規制。固定資產折舊采用平均年限法,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參照年限及殘值率:
1.運營車輛折舊期限為6年,殘值率5%;
2.房屋及建筑物折舊年限為20年,殘值率5%;
3.其他固定資產折舊按不低于稅法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確定。以租賃經營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對資產改良等支出部分應予以資本化,作為長期待攤費用在資產使用有效期內平均攤銷。
(八)保險費規制。交強險與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乘客險等車輛保險費據實列支。產權不屬于公交企業,但由公交企業實際運營的公交車輛產生的車輛保險費,應在公交成本規制時單獨反映。
(九)事故凈損失規制。未獲保險賠付的事故凈損失,經審定后據實列支。
(十)安全生產費規制。按公交運營收入(老年人免費及學生等優惠乘車折價計入,下同)的1.5%計提,成本規制值按當年補提額或實際支出額計算。
(十一)租賃費規制。以租賃期為期間,經審定后據實列支。租用或共用公交關聯企業場站設施的,按線路實際運營車輛數量和每臺最高 600元/月核定。
(十二)智能交通費規制。根據核定的費用支出總額,按線路實際運營車輛數量分攤計算。
(十三)運營業務費規制。以公交企業前三年加權平均消耗水平為基數,考慮CPI指數變動等因素影響,按其管理線路公交運營成本的2%控制,審定后額度內據實列支。
(十四)管理費用規制。按公交運營成本的3.3%控制,審定后額度內據實列支。
(十五)財務費用規制。公交企業因公交場站建設、車輛更新購置等實際發生的融資費用支出扣除利息收入后計入規制成本,綜合融資費率超過同期貸款基準利率50%以上部分不計入規制成本。
第十三條 ?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規制范圍:
(一)與公交經營活動無關,或企業非持續、非正常經營活動發生的費用支出;
(二)政府或社會無償投入、評估增值等形成的固定資產折舊費,已有政府專項補助補償或超出政策規定列支或補貼補償標準的成本費用支出;
(三)固定資產盤虧、毀損、閑置和出售的凈損失;
(四)公益性捐贈、公益廣告、公益宣傳費用;
(五)滯納金、違約金、罰款;
(六)超出政策規定配置標準購建固定資產所增加的折舊、維修費、借款利息等支出;
(七)其他不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條 ?參照公交行業平均水平,設置公交企業規制成本利潤率為1-3%,在年度運營補貼清算時,予以適當調整或彌補。
第六章??公交補貼管理
第十五條 ?補貼資金測算主要依據公交企業營業總收入、規制成本和經營管理考核情況等確定:
規制成本=職工薪酬+固定資產折舊+能源消耗費+輪胎消耗費+修理費+其它直接運營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其它費用
(一)公交企業規制虧損的:
規制補虧=規制成本+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規制收入-規制補貼?
規制補貼=規制成本×待定利潤比例
財政補貼=規制補虧+規制補貼
(二)利潤率>3%的:不補貼
第十六條 ?補貼資金的使用。
(一)公交企業所獲得的規制補虧,用于彌補公交企業生產經營成本以及車輛的更新改造等。?
(二)公交企業所獲得的規制補貼,主要用于企業增加資本擴大再生產。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公交企業成本規制引入第三方審計機構,由市財政局會同市交通運輸局,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委托實施,對公交企業年度總收入成本費用及人員、資產、線路變動等情況進行全面審計核實,出具書面審計報告。
第十八條 ?市交通運輸局根據公交客運行業規定,借鑒先進管理經驗,科學規劃公交線網、優化公交線路,提高公交資源配置效率。建立健全公交企業定員標準、營運車輛動力消耗定額、服務數量計劃和質量標準,組織實施公交運營服務考核,為公交行業成本規制提供可靠依據。
第十九條 ?市財政部門根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規定,在審定公交營運總量、老年卡、學生優惠月票等各類卡幣的刷卡數量及企業經營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基礎上,逐年修訂公交運營成本項目標準值,建立完善公交運營數據庫。
第二十條 ?市發改部門要加強對公交運營成本的監審和信息公開工作,作為核定公交票價的重要依據,建立健全與社會事業發展水平和百姓承受能力相適應、兼顧公交運營成本和財政承擔能力的公交票價監管和調整機制。
第二十一條 ?市國資監管部門要按照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的要求,完善國有公交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科學的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薪酬管理和工效聯動機制,加強人員資產配置、資金財務狀況監管,做好運營質量分析評價,促進企業節能降耗、增收節支。
第二十二條 ?公交企業應按照本辦法,優化與線路車輛管理、運營服務相適應的崗位配比,完善單車成本控制、分線路收入成本核算、安全生產、服務質量等目標管理與考核辦法,提升公交智能化運營和規范化管理水平,為百姓出行提供安全、便捷、舒適、經濟的公共交通服務。
第二十三條 ?公交投入及補貼資金管理使用情況列入年度財政審計重點內容和績效目標管理重點項目,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資金管理和編制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公交企業對其提供的人員、資產、營運數據及財務核算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受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其出具報告審計結果的合法性、合規性、準確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對弄虛作假、以隱瞞、虛報或造假等手段造成騙取補貼資金的,由市財政局責令改正,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有效期3年。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期至2022年12月31日。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市交通運輸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