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務主管部門、發改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局:
現將《山東省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商務廳
山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山東省自然資源廳
山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9月28日
山東省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實施細則
為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創新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有關要求”和《山東省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魯政發〔2020〕14號)精神,切實提升為外資企業服務水平,通過“全省穩外貿穩外資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平臺”),協調解決省重點外資項目落地的要素制約,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一章?項目認定
第一條?認定標準
省重點外資項目申請要素保障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投資領域。符合國家外資相關產業政策和我省產業發展方向,不涉及限制外商投資或房地產等國家實施宏觀調控的行業。
(二)投資規模。年度新增投資總額不低于5000萬美元;年度以現金形式繳付不低于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
(三)認定主體。已在我省設立登記且實際使用外資不低于1000萬美元的外商投資企業。對總部在境外的世界500強投資的重點外資項目,可在項目到資前保障其要素指標,企業需
在獲得要素指標三個月內,以現金形式繳付不低于1000萬美元的注冊資本。
(四)依法經營。企業在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和稅務等部門無違法違規記錄或已及時整改到位。
第二條?認定依據
(一)投資領域認定以企業在商務部系統信息報告為準。
(二)新增投資總額指新設企業投資總額或增資企業增加投資總額。新增投資總額以企業在商務部系統信息報告為準;實際使用外資金額以納入商務部外資統計的實際使用外資金額為準(不含實物、無形資產、股權、土地使用權出資以及投資性公司出資、股東貸款)。年度指自企業在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完成設立或變更登記之日起一年。
(三)世界500強企業認定范圍依據近3年《財富》雜志評選目錄,且直接或間接持有該申請企業30%及以上股權。
第二章?要素申報
第三條?申報時間
省重點外資項目要素需求即時通過“全省穩外貿穩外資服務平臺”報送。
第四條?申報程序
省重點外資項目達到認定標準,并存在土地、能源和排污方面的需求,即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向項目所在市商務(投促)部門提出申請。各市商務(投促)部門會同本市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和稅務等部門對項目進行初審,核實項目投資情況、擬用地符合規劃情況、有無違法違規記錄及整改情況、要素申請真實性,通過平臺報送確需屬于省級層面解決的要素需求。省商務廳及時匯總并向省有關部門推送,各部門一周內通過平臺予以答復解決。難以在部門層面解決的要素需求,按照程序上報省政府協調。
第五條?申報材料
(一)各市商務(投促)部門登錄平臺系統填報《山東省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申報表》(見附件)。
(二)各市商務(投促)部門通過平臺上傳支持性文件和證明材料(PDF格式),包括《山東省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申報表》、核準/備案文件、用地規劃審查意見、環評報告(包含項目污染物排放總量需求及總量指標替代方案)。
(三)符合申報條件的世界500 強投資重點外資項目,需通過平臺上傳加蓋企業、所在市商務(投促)部門公章的股權架構圖(標注股權比例),并提供直接或間接投資證明材料。
第三章?要素保障
第六條?項目審核
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對各市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研究確定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
第七條?保障內容
按照省委省政府“關于深化改革創新打造對外開放新高地有關要求”、《山東省進一步做好利用外資工作的若干措施》(魯政發〔2020〕1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建立“要素跟著項目走”機制的意見》(魯政辦字〔2020〕45號),對省重點外資項目予以要素保障:確需新增建設用地的由省級統一安 排用地指標;項目可依照相關規定申請使用省級收儲的能耗、煤耗指標,對其中新興產業類項目按照基準價格給予不低于20%的優惠;指導各市統籌使用市域內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可實 行污染物削減量預支,對項目優先保障,削減預支方案應在項目投產前落實到位。
第四章?工作職責
第八條?省有關部門
省商務廳負責匯總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需求,通過平臺統一推送有關部門協調解決,重大問題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省發展改革委負責統籌協調重點外資項目能耗、煤耗指標需求;省自然資源廳負責協調落實重點外資項目建設用地;省生態環境廳負責指導各市統籌市域內污染物排放指標保障重點外資項目。
第九條?市有關部門
按照屬地原則,各市商務(投促)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和稅務等部門,對省重點外資項目要素保障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確保報送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并通過平臺及時報送。
第十條?監督檢查
省商務廳會同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和省生態環境廳負責監督檢查。
(一)土地指標。項目未按約定開工建設、到資或撤資的,在下一年度扣減項目所在設區市獲得的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并不再獎勵該市200畝新增用地指標(已獎勵的收回)。
(二)能耗指標。項目建設單位不得私自轉讓獲得的能耗、煤耗指標,在獲得能源消費指標或煤炭替代指標一年內必須開 工,如私自轉讓或逾期未開工,相關指標由省發展改革委無償 收回。
(三)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已通過環評審批的省重點外
資項目未按約定開工建設或撤資的,由項目所在市生態環境部門收回該項目的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對屬于預支的總量指標,在該重點外資項目投產前,須依法依規變更替代源企業的排污許可證。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
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省商務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自然資源廳、省生態環境廳負責解釋,并根據執行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