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推進權力清單制度,建立行政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機制,近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辦法》出臺的背景
我省省級行政權力清單已于2014年12月底向社會公布,各市、縣(市、區)也于今年3月底前公布。建立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機制,進一步規范行政權力運行,是深入推進權力清單制度工作的重要內容。中辦國辦《關于推行地方各級政府工作部門權力清單制度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5〕21號)、省政府《關于在全省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的通知》(魯政字〔2014〕141號)均對建立行政權力清單動態調整機制提出了明確要求。為落實好中央和省政府的有關要求,省編辦研究擬訂了《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辦法》共12條,分別明確了制定目的、適用范圍和原則、權力清單管理主體、權力清單調整情形和調整程序、社會監督和監督檢查、責任清單調整程序等內容。
(一)明確了適用范圍。本省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適用本辦法。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按照《山東省行政審批事項目錄管理辦法》執行。
(二)明確了管理主體。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是本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機構,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
(三)明確了調整情形。根據行政權力事項增加、取消或下放、變更權力要素等內容,《辦法》規定了15種具體調整情形,其中增加權力事項情形4種、取消或下放權力事項情形6種、變更權力事項要素情形5種。
(四)明確了調整程序。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單位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
對增加、取消或下放行政權力事項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并經政府法制機構合法性審查后,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對變更行政權力事項要素的,應當在調整事由發生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按程序報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相應調整行政權力清單。
因頒布法律法規調整行政權力事項的,行政機關應當在有關法律法規發布后10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按規定程序報批,法律法規生效后予以調整。
(五)明確了社會監督的渠道和方式。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就行政權力事項及實施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對行政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可以向機構編制部門、政府法制機構投訴或舉報。機構編制部門和行政機關應當暢通信息公開渠道,通過公布投訴電話、電子信箱等方式,收集整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建議,合理化建議應予采納。
(六)明確了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機構編制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政機關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行政機關擅自增加行政權力事項、自行更改權力事項要素、變相實施已取消下放或轉變管理方式的行政權力事項的,機構編制部門應當督促整改。對不按要求進行整改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七)明確了責任清單動態調整的程序和權限。各級政府部門責任清單動態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部門主要職責、職責邊界需要調整的,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經機構編制部門審核后,報請本級機構編制委員會審定,相應調整部門責任清單。部門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公共服務事項需要調整的,各級行政機關應當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機構編制部門審定后,相應調整部門責任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