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省政府辦公廳轉發了省財政廳、省金融辦、人行濟南分行、山東銀監局《關于妥善解決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為正確理解、貫徹落實好《實施意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實施意見》出臺的背景和意義
近年來,各級政府在沒有法定融資權限條件下,通過設立融資平臺公司舉債融資,加強基礎設施建設,促進公用事業發展,對擴大內需、穩定增長、改善民生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也存在政府債務規模增長較快、融資成本較高、風險隱患持續聚積等亟待解決的問題。融資平臺公司本身由于政企不分、法人治理結構不完善也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發展要求。新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加強政府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賦予省級政府通過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融資的權限,規范政府舉債融資行為,在“開明渠”的同時,要求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真正厘清政府和市場邊界。
在上述新的政策背景下,如何保障融資平臺公司承擔的在建項目融資需求,推進項目建設,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成為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等各方面普遍關注的問題。近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局《關于妥善解決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的意見》,明確了保障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的總體要求、適用范圍,做出了全面部署。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要求,結合我省實際,明確相關政策措施,切實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融資工作,對于滿足實體經濟建設需要,增加有效投資、穩定經濟增長、保障改善民生,以及推動政府債務管理改革平衡過渡、防范化解財政金融風險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實施意見》的主要內容
《實施意見》充分貫徹國辦發〔2015〕40號文件精神,緊密結合我省融資平臺在建項目融資實際,分五個部分明確了相關政策措施和要求。主要內容如下:
(一)明確指導思想和政策適用范圍
《實施意見》提出,妥善解決地方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各級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金融機構要全面貫徹落實《預算法》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地方政府性債務管理的意見》(國發〔2014〕43號),按照依法合規、分類實施、突出重點的原則,綜合運用財政、金融等政策手段,積極支持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努力拓寬融資渠道,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切實滿足實體經濟的合理融資需求,有效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
關于政策適用范圍,《實施意見》明確政府融資平臺公司是指由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機構等通過財政撥款或注入土地、股權等資產設立,承擔政府投資項目融資功能,并擁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相關在建項目是指在國發〔2014〕43號文件成文日期(2014年9月21日)之前,經相關投資主管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完成審批、核準或備案手續,并已開工建設的項目。
(二)明確了支持在建項目存量融資需求的信貸政策
《實施意見》要求,各級政府和銀行業金融機構要按照總量控制、區別對待的原則,積極支持在建項目存量融資需求。要統籌兼顧支持發展、防范風險和改善民生的需要,全面梳理、核實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融資需求,加強政策對接,高效落實在建項目融資信貸政策,確保在建項目有序推進,堅決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風險。
在具體政策界限方面,《實施意見》明確,對于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并已放款,符合政策要求但合同尚未到期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在全面把控風險、落實信貸條件的前提下,要繼續按合同約定發放貸款,不得盲目抽貸、壓貸、停貸;對2014年12月31日前已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到期但項目自身運營收入尚不足以還本付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與當地政府、融資平臺公司協商,在后續借款與前期借款合同約定的責任一致,且確保借款合同金額不增加的前提下,重新修訂借款合同,合理確定貸款期限,并補充合格有效抵質押品。
(三)要求創新體制機制拓寬在建項目融資渠道
通過改革激發市場活力,是兼顧當前和長遠,從根本上完善重點建設保障機制,實現穩增長、調結構、防風險、惠民生有機統一的治本之策。在這方面,《實施意見》著重提出,各級政府要堅持既利當前又利長遠,著眼于改革完善體制機制,把妥善解決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問題與創新公益性項目投融資機制結合起來,與剝離融資平臺公司政府融資職能、推動平臺公司轉型發展結合起來,切實轉變政府職能,有效激發社會資本活力。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要優先采取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彌補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不足。因此,要盡快在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中組織篩選一批適宜采用PPP模式的項目,通過特許經營、合理定價、財政補貼等事先公開的收益約定規則,支持鼓勵各類經濟組織參與,拓寬項目融資渠道,完善項目管理機制,提高公共服務供給水平。積極促進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改革,支持符合條件的融資平臺公司進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結構,轉換經營機制,在公平競爭中增強實力,反哺公益性項目建設。
(四)明確通過發行政府債券依法規范支持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
對于在建項目新的增量融資需求,《實施意見》提出按照依法規范的原則,通過發行政府債券融資予以解決,保持與《預算法》和國務院加強政府債務管理意見銜接一致。具體政策方面,明確對于已簽合同貸款額不能滿足建設需要且沒有其他建設資金來源,又暫時不宜轉為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形成的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增量融資需求,通過發行政府債券融資予以解決。同時,結合我省實際,進一步提出加強政府債券預算管理,將債券收支分類納入政府財政預算,確保債券資金優先用于在建項目后續融資,重點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交通、水利、城市地下管網、農村基礎設施等重大公益性項目,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從而使《實施意見》更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為保障債券融資的順利進行,《實施意見》要求,各級財政部門、金融監管部門、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監部門要認真落實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加強協同配合,為省政府發行政府債券創造良好條件。
為盡量減少政府債券發債可能存在的“時滯”影響,《實施意見》要求,完善政府債券管理相關配套措施,做好盤活存量財政資金和國庫庫款調度工作,對于有相應政府債券發行額度,且國庫庫款余額超過一個半月庫款支付保障水平的市縣,允許財政部門在政府債券發行額度內,利用超出部分的國庫庫款用于政府債券發行之前的資金周轉,協調解決在建項目融資與政府債券發行之間的時間差問題。財政部門在動用國庫庫款用于資金周轉前,須報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抄送同級人大有關機構和有關單位。完成政府債券發行之后,要及時將資金全部收回國庫。
(五)強化融資政策落實保障措施
一是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工作的重要性,著眼全局,統一思想,迅速行動,結合本地區、本部門實際認真抓好落實,統籌財政資金和社會資本等各類資金,切實保障在建項目融資需求,積極支持在建項目續建和收尾,防止出現“半拉子”工程。
二是各級銀監部門要盡快將本實施意見傳達至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監管、正確引導,推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在依法合規、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工作。
三是各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堅持促發展和防風險并重,嚴格規范信貸管理,切實加強風險識別和風險控制。對于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貸款,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在審慎測算融資平臺公司還款能力和在建項目收益、綜合考慮地方政府償債能力的基礎上,自主決策、自擔風險,切實做好后續融資管理工作。銀行業金融機構要認真審查貸款投向,切實優化信貸支持結構,確保貸款符合產業發展需要和產業園區發展規劃。
四是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政策協同,共同做好融資平臺公司在建項目后續融資相關工作,確保政策及時落實到位。